四、婚姻中相反夫妻洁德的罪
1.配偶以不恰当的方式强加的性行为夫妻性行为中的相互给与和生育这两种意义是不可拆分的;夫妻在这一行为中不能排除其中任何一种意义;否则,此行为在伦理上就变成了恶的行为,同时也妨害了另一种意义的完美表达。具体来讲,性行为中缺乏了相互给予的意义,就不再是夫妻之爱的流露;就成了不道德的行为,是对配偶的极大伤害;这无异于是把对方当做某种工具来使用。同时,也剥夺了可能会受孕的子女所应该享有的,与其人性尊严相符的爱的接纳。保禄六世在《人类生命》通谕中,特别强调了夫妻性行为中相互给予和生育的不可分性特点;之后又补充说:“应该知道,夫妇的一方所强加于另一方的性行为,没有考虑到对方的情况与合理需求;这样的行为已不是真正的爱的行为;同时,否定了夫妇关系中的正确道德规范的要求”(《人类生命》,13)。2.避孕如果性行为缺乏了生育的意义,这种行为就会变得不道德。我们已经读过《圣洁婚姻》通谕的教导:那些在夫妻生活中有意识地使性行为失去生育子女可能的人,是违反神律和自然律的,因此是一项严重的罪过。在这道通谕公布后的十几年中,一方面夫妻之间爱的层面受到了特别的